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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新生儿入户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合法出生证明":新生儿出生后,父母或监护人需要到医疗机构获取合法的出生证明。
2. "父母双方身份证":父母双方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3. "户口簿":父母双方需提供户口簿,以便确定户口所在地。
4. "结婚证":如父母双方非同一户口,需提供结婚证。
5. "生育证明":如适用,需提供生育证明。
6. "居住证明":在非户口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需提供居住证明。
7. "计划生育证明":如适用,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8. "其他相关证明":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 "准备材料":根据上述条件,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材料。
2. "选择户口所在地":确定新生儿户口所在地。
3. "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
4. "填写入户申请":在派出所填写新生儿入户申请。
5. "提交材料":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和所有材料提交给派出所。
6. "等待审核":派出所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7. "领取户口簿":审核通过后,新生儿将获得户口簿。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在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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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后办理。
1、夫妻双方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2、父母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
3、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户口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一方落户;
4、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入户;
5、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一致的,登记时须父母双方同时到场,提交双方签字的书面确认件,按确认的民族登记,一般不得变更;
出生入户申报的姓名,应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申报人要求使用与出生医学证明上不一致的姓名,由父母双方同时到场,并提交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按照申请的姓名予以登记婴儿姓名,同时可将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作为曾用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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